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10 條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
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
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政府採購法錯誤態樣
(A)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行政疏失)(B)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標的二項以上未採分項決標者,未以分項單價乘以預估數量後之總和決定最低標。(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四條之一)(C)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施行細則第六條)
20.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 (A)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