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撫金
指依法律規定,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痛苦時,得向加害人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金即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14號、103年度勞上字第5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5號、100年度上字第515號、102年度上字第1125號等多號實務判決採取之固定見解。」
32. 甲因疲勞駕駛不慎撞傷乙,導致乙雙腳骨折,多月無法上班,為了就醫復健,乙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