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 億元之 A 上櫃公司,其董事甲(非獨立董事、亦非董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Arthur Art Ch 高三上 (2021/02/18)
22條之2(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178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 查看完整內容 |
4F 洪榆喬 小一下 (2021/08/22)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賣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