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上市公司之董事甲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規定轉讓其持股予其孫女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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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林圓圓 高一上 (2021/07/15)
證券交易法第22-2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鎖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向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合、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