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38 I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二、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四、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
【已刪除】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得暫予收容之要件,下列何者為錯誤?(A)受驅逐出國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