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阿摩線上測驗
2F Pei 高二上 (2016/10/27)
依照現行的移民法是不是應該改成收容替代處分呢?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 查看完整內容 |
3F yamol.chen6 國三下 (2017/02/17)
原本題目: 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如何處理?(A)廢止收容處分 (B)撤銷收容處分 (C)註銷行政處分 (D)停止收容處分 修改成為 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如何處理?(A)收容替代處分 (B)撤銷收容處分 (C)註銷行政處分 (D)停止收容處分 |
4F L 大四上 (2022/05/19)
本題法條來源為入出國及移民法100年11月8日修正之第38條第4項,該項已於104年1月23日刪除,同年2月5日施行。題目已不合現行法規,故建議刪除。 入出國及移民法版本條文對照(1040123、1001108):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396E24875A000000000000000005A00000000CFFFFFD^01203104012300^0000000000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32&flno=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