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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 條規定,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之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其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幾年?
(A) 2 年
(B) 3 年
(C) 4 年
(D) 5 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馬大寶 高二下 (2011/11/0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 條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2F
Bao 高二上 (2017/07/06)
詳細規定在移民署行政規則《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四、 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三年。 (二)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 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3F
qingying 大四下 (2024/04/16)
已修法

第 18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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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 條規定,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之外國人,入出國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