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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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收養乙為養子,甲與乙具下列何種親屬關係之收養為有效? (A)甲為乙之祖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