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
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 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 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2-44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