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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之操縱股價行為,其刑事責任為何?
(A)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C)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D)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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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榜眼 高二上 (2020/09/24)

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2F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國一上 (2021/08/23)

操縱股價3-10年 1千萬到兩億(貴到想自殺)

3F
flyHIGH 高三下 (2021/09/01)

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 第1項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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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之操縱股價行為,其刑事責任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