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送達後,於下列何期間內提起? (A)十日內(B)十五日內(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