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關於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B)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C)通常程序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4/23)
 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訴253),以避免令被告苦於應訴、裁判發生矛盾、違背訴訟經濟原則。已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Hower(已上榜) 小三上 (2021/05/30)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C)
4F
Shrila 大四下 (2021/08/11)
民事訴訟法

 

★ ★ ★ ★★★★★

★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5F
萬年錄事考生 高二下 (2023/11/15)
D是249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4 關於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