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關於當事人適格及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B)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不包括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C)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D)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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雛羽凌空 大三下 (2021/04/25)
B選項民訴44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民訴41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0)

(B)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7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3/08/03)

一切訴訟行為權(訴訟代理人、限制選定人、參加人、特別代理人) <  特別委任  (授權訴訟代理人、選定人)

*僅有選定人一開始就特權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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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8F
Hsuan 國三下 (2024/07/28)
還是不太懂為什麼B選項是錯的?
意思是被選定人一開始就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的權利嗎?
所以要按照法條的反面解釋...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8 關於當事人適格及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