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依照實務見解,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時,其中一人主張清償抗辯且被第一審法院認為有理由,其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之效力為何?
(A)不生效力
(B)效力未定
(C)亦生效力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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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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རྣམ་རྒྱལ། 大四上 (2021/10/13)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I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II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25)

現今實務見解,包含判例之見解,乃認為連帶債務人共同被告之訴訟中,主要有兩基本立場:一、被告一人提出基於個人關係抗辯且「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直接適用我國民訴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其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二、被告一人提出基於個人關係抗辯,則不論法院是否有理由,適用我國民訴法第 55 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不論有利或不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5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0)
主張清償抗辯→有利行為,及於全體
6F
Hsuan 國三下 (2024/07/28)
有利→及
不利→不及

17 依照實務見解,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時,其中一人主張清償抗辯且被第一審法院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