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總覽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21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法院得轉換相關待證事實之舉證責任
(B)法院得因而降低待證事實之證明度
(C)法院得認為依據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法院得以裁定對該第三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9 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90864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0.622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0/12/05)
第 349 條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看完整詳解
檢舉
查看全部4則討論
3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8/06)
速解:不從提出文書
第 345 條
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
不從提出文書
之命者,
法院得審酌
情形
認他造
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
文書
應證
之事實為真實。
第 349 條
第三人
無正當理由
不從提出文書
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
三萬元以下
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第 360 條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文書之作成名義人
無正當理由
不從前項之命者
,準用第345條或第349條之規定。
檢舉
4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22)
第 303 條
證人受合法之★★,...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21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法院得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