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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5 下列何種行爲不得於第三審上訴程序為之?
(A)委任律師代理
(B)變更上訴聲明
(C)提出答辯狀
(D)提出上訴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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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0/12/05)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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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 高一下 (2020/09/18)
第473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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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22)
第 472 條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25 下列何種行爲不得於第三審上訴程序為之? (A)委任律師代理 (B)變更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