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17 號
解釋爭點:兵役條例就遷居致召集令無法送達者處刑罰規定違憲?
節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
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居住自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居住自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