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兩岸之間推動的協議,不包括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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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03/27)
2010年06月29日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 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