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 (補充憲法第37條作對照: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B)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5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補充憲法第55條作對照: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
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2、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
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
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
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
行代理。) (C)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91條至第93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補充憲法第91條 ~ 第93條作對照 1、憲法第91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1) 每省5人。
(2) 每直轄市2人。
(3) 蒙古各盟旗共8人。
(4) 西藏8人。
(5) 僑居國外之國民8人。
2、憲法第92條: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3、憲法第93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6年,連選得連任。 ) (D)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1)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2)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3)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款:
(1)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2)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3)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4)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17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為何種行為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A)公布法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