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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依憲法規定,總統有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其中何者具有消滅罪刑之作用? 
(A)大赦
(B)特赦
(C)減刑
(D)復權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鍾佩君 高三下 (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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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白 高二上 (2017/04/11)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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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9/10/12)

依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和赦免法規定,總統有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其中大赦具有消滅罪刑之作用(具有「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之效)

大赦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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