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為行政罰,罰金為刑法中之從刑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17 下列何者並非刑罰? (A)死刑 (B)拘役(C)褫奪公權 (D)罰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