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保管人,故乙賣珠寶之行為為侵占★,...
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 甲受友人乙委託代為保管珠寶,竟心生歹念擅自將該批珠寶轉賣第三人,甲對乙構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