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4 甲於飯店大廳,見乙將名貴行李箱置於門邊便前往櫃臺辦理入住手續,甲心生據之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