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成立要件之法律行為,乃「不成立」;具備成立要件而欠缺生效要件者, 即有瑕疵,為兼顧當事人意思自主、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之維護,有瑕疵之法 律行為非一概無效,而有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三種不同效力
法律行為具備成立 要件及有效要件時,即為完全之法律行為,完全有效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所欲之私法上效力 當然發生。至於法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而不具備生效要件者,則依其生效要件之欠缺情形而定其效果,稱之為 不完全之法律行 為,其情形有三:即無效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及效力未定之法 律行 為三種,此等不完全之法律行為究生何種效果,法律有設一般規定之必要。
3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標的及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