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遺產酌給規定在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因此請求酌給遺產之人必須先請求召開親屬會議,定出遺產酌給的數額以後,再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 因此,遺產酌給請求權事實上包含了「酌定金額請求權」和「酌給請求權」兩者,並由繼承人向之為給付。
23 受扶養人之遺產酌給請求權,應向下列何者請求? (A)繼承人(B)法院(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