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不得規定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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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晴。 大一上 (2022/07/20)
(A) 罰鍰 (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B) 罰金 (C) 停止營業 (D) 吊扣執照 (4)勒令停工 (5)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6)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