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國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條約締結法」,關於本法之內容,下..-阿摩線上測驗
摩埃 小一上 (2021/04/26): (A) 條約締結法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 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B) 條約締結法第 9 條 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 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C) 條約締結法第 8 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 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 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D) 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 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 檢舉 | ||
法律人 小四上 (2024/08/08): (A)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條約締結法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B) 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 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條約締結法第 9 條
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C) 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但已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得視同條約案,主辦機關得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條約締結法第 8 條
1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2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D)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
1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 2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3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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