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條
刑法第38條第二項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限制:1.客觀限制:關聯客體(實現構成要件之事實前提,ex.飛車搶奪之動力交通工具)-無特別規定不得沒收2.主觀限制:過失犯-犯罪工具的沒收限於故意犯
5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