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2019年5月 刑法修法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罪)(1)修正前:「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2)修正後:「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聚眾鬥毆的處罰類型,行為態樣僅剩在場助勢,至於下手實施傷害則回歸傷害罪章處斷。
(C) 致人於死或重傷→客觀處罰條件(立法者針對某些犯罪所設的客觀條件,若條件滿足才能夠發動處罰,具有限縮處罰的作用。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需要認知到條件是否滿足,只要客觀上存在條件即可發動處罰。)
(D) 群體鬥毆行為具高度危險性,對大眾的生命、身體會造成威脅,故將之規定成抽象危險犯。
(A)本罪之行為人包括下手實施傷害之人>>>傷害罪
49 關於刑法第 283 條群毆助勢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之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