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欠的本來就要還 雖然超過還款時間 但還是得還 而且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4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