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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58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法律上稱之為:
(A)緊急避難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助行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pompom 國二上 (2015/04/22)

(A)緊急避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B)正當防衛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458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