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緊急避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B)正當防衛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458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