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
民法宣告失蹤/失蹤死亡宣告①一般人為7年②搭乘民用航空器之人為6個月③遭遇特別災難失蹤之人為1年④年齡80歲以上之人為3年
2.受死亡宣告者,死亡之時為民法總則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受死亡宣告人自宣告之日起推定其已死亡)3.若失蹤當天氣象與海象均無異常現象,海上失蹤較難認定為特殊災難所致失蹤4.依法務部89年法律決字第032309號,所謂特別災難,指有別於一般災難之情形而言,包括戰爭、海難、空難、大火災、大水災等特別危險事件5.屬於「法律上事實的推定」補充:事實上的推定:對應證的事實必須提出有利的證據來彰顯應證事實的存在,稱為「推定基礎的事實」6.死亡判斷的標準:心臟跳動停止、呼吸停止、大腦功能消失、反射消失
20. 下列有關民法「死亡宣告」相關規定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 受死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