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義務人未成年的話,管收法定代理人。比如賺了很多錢的童星欠稅不繳的話,管收星爸/或星媽。畢竟小孩再會賺錢,實際上在管錢的還是大人,管收大人倒挺合理的。
台灣刑法規定了兩種應對犯罪行為人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與刑罰以處罰犯罪行為人為目的不同,保安處分的目的是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並預防再犯,「保護管束」就是其中一種方式。
20.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因一定事由不得管收,不包含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