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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因一定事由不得管收,不包含下列何者:
(A)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B)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C)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D)尚未成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0/30)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看完整詳解
6F
葉香君 高三下 (2015/06/20)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義務人未成年的話,管收法定代理人。比如賺了很多錢的童星欠稅不繳的話,管收星爸/或星媽。畢竟小孩再會賺錢,實際上在管錢的還是大人,管收大人倒挺合理的。

7F
Lan 高三下 (2016/05/27)
生產;生病;生計不得管收
8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4/02/21)

台灣刑法規定了兩種應對犯罪行為人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與刑罰以處罰犯罪行為人為目的不同,保安處分的目的是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並預防再犯,「保護管束」就是其中一種方式。


但其實依對象年紀不同,保護管束可以分為成人與少年(12至18歲)兩種類型。

前者是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著重在成人假釋或緩刑期間觀護人執行的監督與管理手段;後者則是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的規定,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的輔導教育措施。

資料來源:法律010-雷皓明律師

20.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因一定事由不得管收,不包含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