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60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細則第84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細則第61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246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 定通知廠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