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含有一般性、普遍性及長期性事項之規定,均得定名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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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hen Hsieh 高二下 (2012/05/27)
就學理及立法慣例探究:(一)法:凡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具有全國性、普遍性、一般性、長期性或基本性事項之規定者,均得定名為「法」。(二)律:律字便含有「正刑定罪」的意思,故凡屬軍事性質之罪刑較為嚴峻者,大抵定名為「律」(三)條例:法律在何種情形,始定名為「條例」,並無明顯的標準,但多屬下列兩種:1. 就法律已規定之事項而為特別規定、暫時規定、補充規定或就特殊事項而為規定者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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