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現行稅捐稽徵法就人民對於核定稅額處分不服申請復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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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6/13)
應該是釋321解釋字號釋字第 321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2年6月18日解釋爭點關稅法限繳稅款或提擔保始得救濟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使納稅義務人未能按海關核定稅款於期限內全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所牴觸。理由書 有關稅捐案件申請複查時,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稅款或擔保之人喪失法律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所不符,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二四號及第二八八號分別釋示在案。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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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mile100709 小一下 (2021/08/23)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2 日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
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
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
,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
有欠公平,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在此期間,上開規定應
連同稅捐之保全與優先受償等問題,通盤檢討修正,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
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