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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19 歲就讀大學的大明和16 歲就讀高中的女友小芳交往,半年後因兩情相悅進而發生性交的行為。依上述內容判斷,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雙方均不成立犯罪
(B)大明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C)大明成立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
(D)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認定是否成立性侵害犯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想想美麗 高一上 (2014/04/23)
--猥褻--刑法 第227條: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交--刑法 第227條:未遂犯罰之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滿十六歲之男女為合意性交者,合法。*兩小無猜.....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0880330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

二、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包括男性,故修改婦女」為「男女」,以維男女平權之原則

三、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3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0880330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原條文中「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三

二、原條文第二項本質上屬合意猥褻移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3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1)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880330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二、妨害性自主罪之保護客體及於男性,故將現行法中「女子改為男女」。

21 19 歲就讀大學的大明和16 歲就讀高中的女友小芳交往,半年後因兩情相悅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