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相當於「訴願程序」的公務人員救濟程序稱: (A)申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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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Kaori Yamazak 大二上 (2017/07/03)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第44條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第72條第一項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