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是指:具有自主組織權,可針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的地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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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22)
● 釋字第467號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本件係聲請人於行使職權時,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規定省是否仍具有公法人之地位,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而聲請解釋,非關法規違憲審查之問題,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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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1)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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