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民事訴訟=指定管轄
形式訴訟=移轉管轄
雖然兩者看起來都一樣,但名詞上是不一樣的
第 10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33 以下有關移轉管轄聲請程序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可由被告提出聲請(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