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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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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受有訴訟告知者才得參加訴訟
(B)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C)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的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但被輔助的當事人對於其參加人,則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0 年 - 10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612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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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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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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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1/02)
第 61 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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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linday
高三下 (2021/08/17)
第 65 條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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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Dolly
大二下 (2022/07/09)
第 63 條
參加人
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
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
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
參加人
所輔助之當事人
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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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26)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
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
,亦得輔助一造提起
再審
之訴。
第 61 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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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受有訴訟告知者才得參加訴訟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