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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受有訴訟告知者才得參加訴訟
(B)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C)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的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但被輔助的當事人對於其參加人,則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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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1/02)
第 61 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6F
linday 高三下 (2021/08/17)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17F
Dolly 大二下 (2022/07/09)
第 63 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18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26)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 61 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受有訴訟告知者才得參加訴訟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