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作下列何種處理?
(A)以憲法為本,排除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的法律
(B)雖有疑義,仍應適用該法律,因為該法律已經總統公布生效
(C)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暫停訴訟,俟該管法院院長裁定後,依裁定結果辦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Chris AG 大四下 (2021/08/10)

釋字第371號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