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 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 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 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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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1), B(1097), C(0), D(0), E(0) #33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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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006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其執業年資視同連續。 但該段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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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3409
第十三條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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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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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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