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該監所長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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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 high 大二上 (2016/01/17)
第 55 條 Ⅰ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Ⅱ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Ⅲ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D)第 56 條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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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3)
(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X;「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O;更完整說法: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C)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O) (D)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O) 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囑託送達)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對檢察官之送達)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61 條 (文書送達方式)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