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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剩餘財產之計算,應自現存婚後財產中扣除那個項目後,始為可分配之剩餘財產?
(A)婚後無償所取得之財產
(B)婚後取得之慰撫金
(C)婚後所負之債務
(D)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10F
府城阿信 (2020/07/31)
依1030-1條第一項但書的意思來看,AB不是都不屬於婚後財產的項目嗎?然後D依9樓樓大大所示,應該算在扣除項目不是嗎?是不是小弟哪裡理解有誤,有高手解惑嗎?
11F
109不動產經紀人小鸚鵡+ 大二上 (2020/09/11)

AB屬於婚後財產的項目沒錯~

題目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分配


依照民法第1030-1條~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AB都要扣除

扣除AB掉才做分配~


C婚後所負之債務要扣除~

例如婚後有現金1000萬~婚後債務200萬~

要扣除婚後債務200萬~分配剩下的800萬


(D)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不用扣除呀~

例如:婚後有1000萬~婚後債務200萬~

為配偶清償100萬~

如果D扣掉 1000-200-100=700萬

就會變成分配700萬囉~





12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2)

(A)(B)(C)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之計算) (110年1月20日修正)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剩餘財產之計算)

Ⅱ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Ⅲ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Ⅳ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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