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於穿越馬路時,因被闖紅燈的乙撞及,造成下半身不遂,則下列損失中何者不得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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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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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2)
40.甲於穿越馬路時,因被闖紅燈的乙撞及,造成下半身不遂,得請求乙賠償? (C)甲出院後之看護費用 E. 死了就殯葬費用 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 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4條(被害人親屬非財產損害之賠償)(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大哥找別的小弟 直系及牽手 非財產的... 查看完整內容 |
5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24)
根據台灣民法第195條,當一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重大人格權利時,即使被害人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被害人名譽被侵害的時候,也可以請求採取適當的行動來恢復名譽。 該條文第二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權利,不能轉讓或繼承,除非這種請求權已經在契約中被承諾,或者已經起訴。 第三項規定,當一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份權利且情節重大時,前兩項的規定也適用。 這條文的規定擴大了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信用、隱私、貞操等的侵害,以及其他重大的人格權利的侵害。另外,對於身份權利的侵害,如基於親子或夫妻關係的身份權利的侵害,也明確規定了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規定。 所以,如果按照這一條文的規定,與甲相依為命的大哥在甲受傷的情況下,可能不能直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為他並不直接屬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這些規定的身份。但具體情況還需要參考其他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