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之十七項:
汙染控制場址:指土壤汙染或地下水汙染來源明確之場址,其汙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該汙染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者。
16.土壤污染來源明確場址,其污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