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1.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2公尺以上,厚度25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35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已有擋土牆構造者,不在此限。2.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儲油槽、加油機、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儲氣槽、加氣機、氣槽車卸氣位置二者間,應保持5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3. 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加氣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油站營業站屋合併使用。
38.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儲油槽、加油機、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