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遺囑人以第二遺囑撤回第一遺囑後,再以第三遺囑明示撤回第二遺囑時,則第一遺囑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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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08/26)
遺囑人以第二遺囑撤回第一遺囑後,再以第三遺囑明示撤回第二遺囑時,則第一遺囑之效力如何? (A)效力未定 (B)視為撤回 (C)有效 (D)無效~解析:這一題應該只是單純的考民法1219,而不是考民法1220。第一遺囑:將房子遺贈給乙。第二遺囑:撤回第一遺囑。(因為乙頂我的嘴)第三遺囑:撤回第二遺囑。(因為乙買我最愛吃的蜂蜜蛋糕給我吃)民法第 1219 條(明示撤回以遺囑撤回遺囑)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 1220 條(法定撤回(一)-前後遺囑相牴觸)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此即<後遺囑優先原則>:遺囑制度之目的既在尊重遺囑人之遺志,則有日期不同之前後遺囑時,應以最接近遺囑人死...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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