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4條(仲裁委員會會議和仲裁判斷)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
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
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仲裁判斷。(選項B)
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
定仲裁委員代替之。(選項C)
707.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阿摩線上測驗